同一集团公司之间的交易,须像独立各方在可比交易中那样约定并记录。2026 年,若合同、发票和分摊标准不反映实际交易,在结账后才准备报告可能为时已晚。管控自界定集团内服务、融资、特许权使用费、采购或销售时开始,并以利益和实质的证据延续。具体义务取决于纳税人、金额和交易类型。
从组织结构图到功能分析
《所得税法》规定,当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人的管理、控制或资本,或存在共同参与时,即为关联方。识别关联关系仅为开端。功能分析须说明各实体履行哪些职能、使用哪些资产,以及控制并承担哪些风险。随后对交易加以定性:服务、分销、制造、许可、借款或其他。合同须与实际行为相符。若某公司在无人员、无交付物或无提供服务能力的情况下开具管理费发票,则一个看似合理的百分比也无法解决实质缺失。经营证据与价格密不可分。
方法、可比对象与调整
法律规定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、再销售价格、成本加成、利润分割和交易净利润率。选择须依信息的可获得性和质量、可比性及所分析方加以说明。当存在与第三方的类似交易时,内部可比对象往往提供有价值的参考。须记录市场、数量、期限、货币、担保、无形资产和风险的差异,以及所作的任何调整。报告不应仅生成一个区间:还须说明结果为何处于市场价值。若结账显示偏差,调整须有会计、税务、合同支持,并在适用时说明对其他税种的影响。
文档与申报日历
负有义务的法人须取得并保存文件,证明与关联方的收入和扣除按市场价值确定。关联方交易的年度信息申报,一般不迟于次年 5 月 15 日提交。《所得税法》第 76-A 条适用于税法典第 32-A 条第二款以及第 32-H 条第 I、II、III、IV 和 VI 项所指、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。对其而言,本地文档一般于 5 月 15 日到期;主体文档以及在适用时的国别报告,于次年 12 月 31 日到期。并非所有企业都提交所有报告,故日历须梳理主体、义务、期限和支持材料。
要点
- 独立交易原则适用于关联方之间的境内和跨境交易。
- 职能、资产和风险比孤立的百分比更能解释报酬。
- 合同、发票、交付物和实际行为须支撑同一定性。
- 年度信息和本地文档一般于 5 月 15 日到期;主体文档和国别报告在适用时于 12 月 31 日到期。
建议核查事项
- 梳理所有关联方,并按类型、金额和辖区对每一集团内流动分类。
- 在年度内收集合同、交付物、分摊标准和利益证据。
- 在结账前审查结果,以充分的时间记录可比对象和调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