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事合同并不因在线订立而丧失效力,但仅凭“我接受”一词也无法解决所有证明问题。在墨西哥,《商法典》依归属、完整和可靠原则承认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。对企业而言,实务挑战在于证明谁作出接受、接受了哪个版本,以及文件是否保持完整。民事、劳动、消费或受特别形式要求约束的合同,须依其适用法规审查。
电子效力并不等于当然证明
《商法典》规定,不得仅因信息载于数据电文而否认其法律效力。当法律要求签名时,可通过一种能识别签署人、表明其同意,并就目的和情形而言足够可靠的方法来满足该要求。据此,可依风险采用从简单机制到高级签名等各种方式。然而,某些行为仍保留特别形式,如公证介入、登记或具有行业要求的文件。在将某一流程数字化之前,须对合同进行分类,并确认电子形式是否涵盖其全部要素、附件、授权和外部形式。
证据须重建同意
稳健的数字档案应保存合同的确切版本、所声明并经核验的身份、认证方法、日期和时间、送达地址、阅读和签署事件、证书、数字哈希,以及附件可用的记录。还应记录更正错误的流程,并向签署人交付副本。在涉及以 PIN 授权银行卡交易的第 128/2018 号裁判抵触案中,最高法院分析了简单电子签名、方法的可靠性及交易的归属;这是一个有用的先例,但并非适用于任何平台或合同的当然规则。因此,粘贴的签名图像所提供的保障,不如具备访问控制、双因素、审计记录和不可篡改证据的流程。
保存是订立合同的一部分
NOM-151-SCFI-2016 规定了保存数据电文和将与商事行为相关的文件数字化的方法。视情形,由认证服务提供者出具的凭证可增强对存在性和长期完整性的证明。企业须确定保存期限、备份、权限、恢复和事件应对,并遵守隐私和安全。与签名平台的合同也很重要:应明确证据的可获得性、导出、连续性和数据处理。正确的策略不是使用最复杂的技术,而是选择与价值、期限和争议可能性相称的确定性水平。
要点
- 数据电文可具有法律效力,并在商事事项中用作证据。
- 识别方法的可靠性须与合同的风险和目的相称。
- 孤立的可视签名不如完整的认证和完整性记录稳固。
- 依技术规则的保存是合同设计的一部分,而非事后任务。
建议核查事项
- 按金额、期限、形式要求及冒用或争议风险对合同分类。
- 配置可导出的档案,含版本、附件、认证、时间戳和日志。
- 审查与签名提供商的合同,确保访问、保存、安全和可迁移性。